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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综合) 《在职职工附加身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3-30 13:03   浏览:0

   

为缓解职工因身故导致家庭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附加身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活动”)。 

第一条  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身故时,会员直系亲属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本活动附加于“综合互助保障活动”A类、B类两个种类(以下简称“主保障活动”),凡参加主保障活动的会员均自动成为本附加身故保障活动的会员。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主保障活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30日(含本数,下同)的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按原份数参加主保障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2.参加本活动的其他条件和办法与主保障活动一致。

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1.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含)内,会员身故的,不享受领取附加身故互助金待遇;

2.在本活动生效30日(不含)后,会员身故的,其亲属一次性领取附加身故互助金10,000元,本期附加身故保障待遇终止。

第五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本活动的保障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2.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3.自杀、自残导致的;

14.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由会员直系亲属受领。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1.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互助金申请书》、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本人的工会会员互助服务卡复印件(或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名称);

2.会员申请领取附加身故互助金时,会员亲属应同时提供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或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3.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 

4.会员自身故之日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活动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2.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